在崇祯十处初,崇祯在天下田地测量基础上,果断的推出新的土地政策。
天下土地分为田,土,自留菜土,经营性建房用地与住房用地,公共土地。
所有田地必须涉及田税问题。
按新土地政策,田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人口田,就是按人头获取的田地,每人可以拥有一亩三分地,以江南的田为基准,不同地方的田按田力质算。田地不足的地区,先分享政策,后有田时再具体执行执行。田地不足的区域,租田种的农户,也可按人口田的标准交税收,并可凭以人口国的理由减少地租。人口田的税收最低,相当于原税收的三分之一。
基准田,一般一户以五口之家算,可以拥有六亩五分田。在实际中,若某户人家只生了一个小孩,则只有三口之人,此户人家则还有二人的田,计二亩六分田按基准田收税,还有三人的田按人口田交税。以后,若再生一小孩则将一人的田地由基准田转为人口田,当然,若原先对小孩照顾不好,夭折了一个小孩,则又人口田转为基准田。有的人家可能超出五口之家,到时小孩了没有田地来转人口田,所以规定,一家最多可以拥有二十亩基准田,当然是以江南的田质计算,若其它田质较差的则可适当增加数量,其数量按田质质算。
能力田,有的人能力较强,除耕种二十亩之外还有能力耕种,则可增加耕种数量,一百亩之内的田亩按能力田的税收计算。能力田的税收额相对于基准田的税收重一点。
富户田,有的富户超过在百亩田者,则一百亩之外,四百亩之内的田按富户田收税。
超量田,超过四百亩者按超量田收税。
实行累进税制。
以后实行统一税收制度,也就是说皇赋与地方税统一征收,地方上不许再增加税种。由统一税收中再分配皇赋与地方税的分额。
同时也规定地租不得超过二成,租种农户若是人口田的份额还应将二成的田租中降低一成以上的田租额。
人口田,按百分之四收取,加上地租,最多只得付出百分之二十四,一般在百分之二十二以下。
基准田按原先的标准收取,是百分之十,加上地租最多只得付出三成。
能力田按百分之十六收取,加上地租,最多办能付出百分之三十六。
富户田按百分之三十六收取。四百亩是原先举人拥有的免税限额,现在作为富户税收的田亩限额。
超量田按百分之四十五收取,相当于官民相均分,民占多一点。
原先没有田产者,分配有官方的田者,每年交二成的田产额,抵交购田款。抵清购田款后,不用再交地租,田产永远归农户所有。
农户可以向官府申购人口田和基准田,人口田优先满足,还有田产剩余的地区,则按户头均分可申购的数量为基谁田。
若人多田地不足者,则不增加外来人口,外来人口应接受官府的按排到新的地方分田购田。不愿迁徙者,不享受分田购田利益。
一亩三分地按江南水田计,北方旱地因不同的地方按不同质地有地质折算。
田价按当时的行情,官方价与市场价适适应,官方收购和出售价相近,收购一切愿出售田地的人,售给无田少田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