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内容必须以礼为基础,但只是大部分适合礼,少部分可以超越礼,法必须具有适当的超前性,引导社会向前发展。如果法没有超前性,那就可能与礼重合,那还不如在礼的基础上加进惩治的内容。正是由于法有超前性,才能引导社会向前发展。
法与礼涉及的范围可以大部分重合,但必须要有小部分不同。”
上官:“那大明律又做何理解?”
崇祯:“大明律也和前朝的法律样是死法,整个朝代法律都固定不变。法律必须与社会现实生活内容相适应,而不是任由统治者颁布的条文就是法律。大明律虽然与当代社会有出入,但许多内容也适合当代,现在需要的是调整修改大明律,使其更适合当代社会。
礼法有规则礼法,程序礼法。礼法本身又涉及其内容,形式,原则规范,执行难易度和公平公正性。
当代比法律有缺陷的问题更严重的是执法队伍的不公正执法。秦国时期,秦统治者严格执行法律,对法律的实行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秦一统六国后,还是实行原先的法律内容,就有点不合适了。就说导致秦亡的大泽乡起义,是陈胜等人的劳役必定误期,反也是死不反也是死,还不如反了。
其实商秧制定法律时,秦国只的四郡,所派的劳役都能在十五天内到达指定的地点,一统天下时后秦朝有四十个郡,较远的地方,就是以最快的速度也赶不到,陈胜等人是一般远的地方都因天气而误期。”
上官:“也就是说,现在大明律的执行比不上秦国,秦朝的法律内容又缺乏因天下条件的变化而相应的变化。”
崇祯:“所以我们必须变革大明的法律体制,建立立法机构,按照程序修改法律,以达到最适应我们当代社会的程度。我们不但要建立立法机构,还要完善执法体系和法律本身的体系。”
上官:“我也感到法律本身有其体系。”
崇祯:“礼法有其自身体系的完整性,礼法的内部必须有其具体的内容,或者说礼法必须有规定人的生活内容,除此之外礼法还有规定法本身的内容。怎样建立或完善我们的礼法或法律体系就需要我们这些有志于法律的工作者的努力。”
上官:“一定为陛下和为天下尽力。”
先前,崇祯也要求礼部制定大明朝的新礼,礼部官员出于应付,也制定的一点内容,但崇祯感到不满意。
不满意的原因是其内容丰富过于简单,其内容又是立足于怎样更适合《论语》和《孟子》,没有考虑在当时明朝社会的适应性和执行问题,其内容也过多的偏向于士族,对孟子的民为本的思想也所有忽略,更为严重的是其文字表达只适合当时的上流社会,不适合当时天下大多数人的了解,缺乏大众性。
崇祯也自然的让先前礼部制定的新礼在上流社会和官员中流行,没有过多的下精力,不久后,制定大明新礼之行动也不子子之。
原先皇帝秘书处的人员虽然比文官系统的理解力可能强一点,对客观化,超前性,滞后性等词也可能理解,但由于其它工作忙,也没有制定大明朝的新礼法。
现在有了上官寒明,崇祯准备由上官为主,秘书处其他人帮助,再抽调组织人员成立礼法科,在修改原先的礼法基础上全面建立新礼法体系。
在制定礼法体系的同时也进行司法体系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