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寒明与皇帝关于礼法的讨论在继续。
上官寒明对皇帝询问:“礼就是以法律条文形式把礼的内容明确的固定下来?”
崇祯:“可以这样说。
明确当代礼的内容,也不能把当代的礼孤立看待。
1、明确的礼,也是相对的固定,而不是绝对不变。在一段时期后可以通过修改而发生轻微的变化。当代的礼,即需要条文化,又要有发展变化,其原则是符合当时的社会发展。礼的修改需要按程序来修改,即要能在社会上执行或流行,也要符合当时的社会习惯,礼不能随意修改,即使是皇帝也不行。
2、明代礼与古代礼的关系。古代的礼与当代有关系,但不完全适应当代,古代的礼可以借鉴,当代大部分礼可能与古代的礼相同,但不能照搬古代的礼,有些社会已经发展变化的内容,其礼的内容也应发展变化。
3、礼与法的关系。礼与法即是两个内容,又紧密相联。礼就是礼,法这是法,礼偏向于对现实生活的原则秩序的记录,是已经存在的生活。法偏向于对生活中违规者的限制,其主要内容是对少数不尊礼的人的限制。礼和法都是对人的生活的原则秩序的规范。”
当时崇祯本来还想说礼就是民法加上礼的仪式,但怕此表达又欠准确,也考虑到上官寒明还不懂民法或详细的法律分类,当时拿破仑法典和民法都还没有在大明出现,说了上官寒明也难理解,所以只是心理想了一下,没有说出来。
上官说:“礼与法的关系,还是请皇上说详细一点。”
崇祯:“比如一座桥梁,礼就是桥面上供人过桥的路面,路面有那么宽广,可供人舒心过桥,法就是路两边的护栏,护栏即有保护行人不要掉落水里的功能,也提示,走出护栏就有可能掉落到水里。
又比如牧马,有马走出马群是问题,但不是大问题,牧马人会把走出马群的马驱赶回马群,问题的是害群之马引起的惊马之类的事件,马群惊跑后,有可能会走失少量的马。
礼就是正常的生活或习惯,法就是对违章者的限制和惩治。礼依靠社会道德或社会舆论的力量促使人尊守,法依靠政权的强制力,强制人不要违背。
礼是一定范围的一个区域,法是在一定区域之边缘界限。礼法是人用来服务于人类生活的人为产物,而不是单纯为了限制人生活的东西。
如果把礼范围规定成为某一条线,甚至把法的范围也规定为一条线,那就会出现许多人会出线的现象。走钢丝是某些特技人才的技能,一般普通人没有能力走钢丝。普通人走的路面还是宽广较好。没有礼法的社会不行,无秩序不成方园,太严格的礼法的社会也不行,太严格的礼法会起反作用,礼法要适宜,礼法是服务于人类的生活并让人生活得舒适,而不是限制人的生活。
礼法都必须与社会中的人相适应,礼本身就是社会习惯和一般行为的记录,法是对少数违礼者的限制和惩治。礼如果没有法相辅,违礼的人就可会多,法如果没有礼的基础,或者不是根据礼而定的法,就可能出现了较多的违法的人,违法的人多了,执法的难度就会上升,甚至可能上升到社会没有能力执行的程度,没有能力执行的法,法的执行就可能不到位,不能执行的礼法就可能出现没有原则秩序的社会。”
上官:“就是说礼法的内容必须符民族特征,符合当代社会,符合民族特征的礼法才能真正执行落实。”
崇祯:“说的不错,过去法家攻击儒家,因儒家强调自觉尊守礼,法家说社会上的人不可能完全自觉尊守礼,必须要有法的约束。过去儒家又攻击法家实行严刑苛法,缺乏人性。其实综合两家说,把法的内容只争对最少数的违法者,礼的内容适合最广泛的社会大众。”
上官:“礼法还什么区别。”
崇祯:“礼具有现实性,是当代生活主流的记录或是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惯,是能够尊守或易于尊守的生活内容,是对现实社会的一种记录,具有现实性,某种程度上还具有滞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