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现场有现金,金银,文物等丢失,那么是不是第一反应,或者叫反映,就是为财抢劫犯罪,对吗?
假如发现女尸,衣物有玩失踪,身上有淤血,淤痕,加上某些迹象,是不是就是QJ,XQ?
而现场的直观反映,那对犯罪分子,嫌疑人都有一个最初的判断。
这个判断是什么?
就好像不能说出来,但是大家一想就能明白。
是什么?
杀人犯罪,首先想到的是什么?有作案前科的,服过刑,进过公安局,派出所,进过监狱,有伤害经历的,对吧?然后是比对作案时间,最后才是动机。社会关系,有无矛盾?有无纠葛?有没有得罪过什么人?等等吧........
而QJ,XQ同样也是往有前科的人员,刑满释放,劳改犯,或者平时就不务正业,流里流气的人身上靠,对吧?
我为什么要啰里啰嗦说这些呢?
那就是回到前面提到的两个案子吧。
同样是女性被害案件,第一个案件是被害女性被遗弃在靠近公路附近,比较偏僻。那么又是傍晚的,又靠近公路,首先犯案后怎么离开?显然不可能是附近村民,更倾向于司机,这就是第一直觉。只有司机能第一时间逃离现场,而且能逃出很远。
第二个案件的点在哪里?那当然是女性,裙子被撩起盖住了头部,脸,下身玩失踪,或者衣物丢在旁边,别的地方。别说警察,就是看热闹的人都觉得是QJ,XQ,对吧?
但是问题的点不是这些。
就好像,第一个案子为什么警察把两个人锁定为嫌疑人,或者就死咬住不放,就认定是他俩了呢?
那就是限期破案,鸭梨山大,是首要因素。
第二个因素,也是他们认为最关键的点,女性上过车。那么一个傍晚,衣服又有点暴露的女性,或者时间是夏天,长途司机?是不是很容易联想到一时冲动,然后犯案?由于是首次犯案,所以紧张慌L,害怕被害人喊叫,就用石头猛砸被害人。然后弃尸而去。恐怕警察认定了是冲动犯案,杀人,而且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警察不可能找到自己。
但是恰恰是这是惯性思维,思维的盲区,就犯了经验主义,教条主义,而且连必要的核实,吻合都不顾了,只要犯人开口,或者承认犯罪事实就够了。
第二个案子,同样,因为这么一个现场,那QJ,XQ是认定是跑不了。所以民工,恐怕村子的没有结婚的都被要求做了JY采集,检测。被害人社会关系复杂,所以男友的嫌疑最大。因为男友对女友混L的社会关系,不清不楚,有一种复杂心态,所以失手,或者冲动杀人。
但是,这个现场,是不是案发时的本来现场?
比如,裙子是否拉到头部?或者是不是有其他人,村子里的人,你懂的,反正人死了,没有人看到,然后掀起裙子.........
你看,就好像第一个案子,警察看重犯人认罪,而第二个案子,说到底,那就是凶器。因为就算是男朋友杀人,当中发生了关系【这个关系并不是本案重点,而是争吵,或者矛盾引发的杀人案?】是被忽略掉的。而认定是民工,或者从死者的体内如果提取到了别人的毛发,JY,那么那个无论是谁,都有可能被扣上杀人罪名,就可以以涉嫌QJ,XQ,杀人起诉了。
但是就是这第二个,其实疑点比第一个还要多。
为什么?
死者是否死于被凶器刺中,或者失血过多而死?她是否有其它病史,比如心脏病,或者突发意外,在身体受伤的 时候?
由于现场被太多的出于,不能叫偷窥心理了,就是在那里看,那么多人的脚印,是不是掩盖了真凶的脚印?痕迹?
在案发的时候,是不是还有第三个人在现场,等着男朋友离开?注意,不可能是男朋友在女朋友家里发生了关系,然后口角杀人。那样的话,准岳父母就是睡得再死,也会惊醒,毕竟女儿会叫,而且声音会很大,毕竟男朋友不是杀猪的,也不是屠宰行业从业人员。而是被害人送男朋友出来到了外面,然后遇害。
所以是不是现场还有一个路过的,或者就是等在外面,然后乘着男朋友离开,从后面捂嘴,或者敲击头部打晕,或者有WX,或者有QJ【但是可能紧张,或者不行,所以并没有真正QJ,XQ?】。
或者是否是有经济纠纷,等男朋友离开,继续纠缠,失手杀人?
哪知道正好嫁祸给了男朋友?
当然那只能作为的推理,而不是侦破。